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024-05-18 23:26

1.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1)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2)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基金;
(3)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4)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5)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6)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7)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8)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9)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下设部门有哪些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基金会秘书处日常政务,承担文秘、档案和机要工作;负责与基金会理事的联络;协调、管理基金会信息网络系统;负责掌握国内外基金会及其他公益组织的动态,并负责相关的联络工作。

项目策划部

通过策划、组织实施有关项目,筹集资金或使基金增值;合理有效利用基金,开展资助残疾人事业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项目或活动。

宣传联络部

负责制定基金会宣传工作计划;做好有关筹集基金大型会议、活动的宣传策划、对外联络工作;做好有关项目的策划与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宣传联络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资产管理部

负责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向中国残疾人事业捐赠的款物,管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资产,承担基金会的基金增值工作。

行政处

负责基金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基金会财务和人事工作;管理基金会固定资产和物资。

3.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畴

基金会主要围绕以资助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就业、文化、保障以及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研究、交流、奖励、宣传等开展公益活动。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畴

4.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资金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或海外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3 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各部职责

综合部职责: 负责基金会理事会日常工作,协调基金会事务,综台会议的组织安排,基金会的行政及文秘工作,理事联络。负责基金会的信息,公益活动项目的媒体宣传工作。项目活动部职责: 公益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协调,负责公募活动项目捐赠仪式的举办。负责助残志愿者组织、培训、协调、表彰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资产管理部职责: 基金会财务管理及捐赠物资管理,资金的等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论证有关救助活动,开展扶残助残工作。发布捐赠资金使用信息。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各部职责

6.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前 言      为了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3p4#总则      1.1 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img4#术语      2.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3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 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 整理床铺。      3.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 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 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 I°褥疮发生率低于5%,II°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 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肢体残疾人      3.3.1.1 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3.3.1.2 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1.1.4 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1.1.5 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 智力残疾人      3.3.2.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 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 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 盲聋哑人      3.3.3.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 精神病人      3.3.4.1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4.2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 辅助器具装配      3.4.1 提供服务前应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并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应具有个人资料卡和处方单。      3.4.2 为残疾人提供有关假肢与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样品、适应范围、使用说明、残肢护理、产品维护等知识的咨询服务,询问、回答残疾人问题热情、耐心、准确、周到。      3.4.3 明码标价,公开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主动向残疾人介绍产品的品种、结构、档次和性能,并与残疾人签订包含按时交货、产品合格和保修、包换、包退内容的服务协议书。      3.4.4 按照处方要求选配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的零部件,对备件、半成品加工、组装等工序有严格的质量检验。      3.4.5 残疾人试样时,注意听取其意见,悉心告知和指导使用方法,并做好试样结果纪录;对装配不适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后再行试样,直至符合残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 正式交付残疾人的假肢、矫形器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辅助器具产品,应经注册执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检验和签字,盖有合格证章,并经残疾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3.5 心理      3.5.1 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有活动能力的残疾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5.2 每周组织残疾人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性文娱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 与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天交谈10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精神病人酌情处理。及时掌握每个残疾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残疾人的自信状态。      3.5.4 经常组织残疾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残疾人的心理障碍。帮助残疾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残疾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3.6 其它      3.6.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6.2 为残疾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6.3 医务人员护理定期定时。      3.6.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残疾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3.6.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6.6 对采用药物维持治疗三年以上、病情稳定的“三无”未婚精神病人,当其申请结婚时,如符合法律规定,视情况为他们提供登记结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条件。      3.6.7 对基本康复并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精神病人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残人,负责向所送单位或街道推荐其就业,并按有关政策提出享受国家财政扶持、减免税收等生产自救优惠政策的建议。4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智残人社会福利机构、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或综合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肢残人和盲聋哑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按床位数配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数量的医疗及康复护理人员。精神病人社会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肢残人社会福利机构,10人以下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应达到生产装配人员的30%;10人以上的单位,具有符合规定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假肢、矫形器制作师不得少于3名;生产、加工部门配有工程系列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装配部门的职工应符合上岗条件和国家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的各级工种要求。      4.2.4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的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有与入院残疾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      4.3.5 认真检查、详细了解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致残原因,规范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诊疗计划和康复评估记录,并长期保存。      4.3.6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      4.3.7 有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      4.3.8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残疾人花名册。入院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人和精神病人走失。为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病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 有智力健全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 对长期住院的“三无”精神病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5设施设备      5.1 日常设施设备      5.1.1 残疾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1.2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1.4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1.5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1.6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1.7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1.8 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n

7.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扣除比例

对于个人捐赠,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了优惠支持,有扣除30%和全额扣除两种税收优惠。30%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扣除比例

8. 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基金会的职能是,以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宗旨。利用现有政策和各种资源,采取不同形式,大力开展残疾人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规范捐赠行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促进首都残疾人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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